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