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因为广告本身通常被认为是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这意味着它旨在引起他人的兴趣以便他们向发出人发出要约。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都属于要约邀请。
因此,单独的广告并不直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它们只是为潜在的合同关系提供了信息或兴趣的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