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和《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但不包括环卫、绿化、消防等城市公共用水。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制定工作,开展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
市住建局是市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区各行业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确定计量周期等工作。
第四条 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市住建局核定的用水定额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一)用水户在核定的用水定额内用水的,每立方米水价执行现行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标准;
(二)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按现行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50%;
(三)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按现行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100%;
(四)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现行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150%;
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200%,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加价300%。
超定额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办法以整数计。
第五条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年版)》(甘政发〔2017〕45号)执行(如有修订,以新修订为准)。
第六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二次供水。
计量缴费周期原则上按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第七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校验,加快推进计量设施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
第八条 市住建局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及供水企业和用水户上报的用水量、产量(产值)、服务量、用水人口等核定本年度用水定额及上年度超定额用水量。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和供水企业完成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核定及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
用水户应当配合做好用水核定相关资料提供及超定额加价水费的缴纳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免收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遇到下列情况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向市住建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确定:
(一)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水管突发爆裂和扑灭火灾用水的;
(二)公共福利性用水;
(三)其他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条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水费应当“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由供水企业负责收缴,作为供水企业的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促进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工艺推广等。
供水企业对收取的超定额加价水费应当单独记账,按照规定使用,在供水企业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市住建局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应根据当地实际缺水情况,制定各自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