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住院起付线以上,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以内的,法规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91%、88%、83%;
②统筹基金支付额3-7万元(含)段,法规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93%、90%、85%;
③统筹基金支付额7-20万元(含)段,法规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95%、92%、87%。
④退休职工以上各支付段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