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裁量标准,主要针对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扰乱单位秩序: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包括初次扰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初次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严重损失但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损失的。处罚基准为警告1。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二百元以下罚款1。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包括六个月内曾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持械扰乱单位秩序;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处罚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与扰乱单位秩序相同,处罚基准为警告1。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与扰乱单位秩序相同,处罚基准为二百元以下罚款1。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与扰乱单位秩序相同,处罚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2。
以上裁量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旨在确保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