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新股在发行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须视情况顺延)。具体发行时间以相应公告为准。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查部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后,应当立即立卷建档,安排审查工作人员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