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是通俗的说法,但该说法并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从人们用该词语的意思来讲,就是接受全权委托的人,完全有权利代表他处理委托的事情.应该相当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
但因为该说法授权不明,所以,被民事诉讼法认定为是属于约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
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办理某事项,是全权委托,就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手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以全权称呼了之.
如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一般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有的特别加上: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过付款项.
如果是一般授权,则只有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的证据发表意见,而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以及任何的改变,必须是由委托人另行授权才可以.
所以,在需要授权的场合,尽量避免使用全权二字.应当用语清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