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这意味着,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他们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一制度在《行政复议法》中有明确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制度的衔接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级复议制度的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这一制度确保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决定一定是最终决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申诉或救济。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这一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