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二,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四,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