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中提出了造字和用字的六个条例,称为“六书”。其中,前四个条例为造字法,后两个条例为用字法。具体内容如下:
- 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
- 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 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 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㧑,“武”、“信”是也。
- 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 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