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确定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省制订最低保护标准,各市、县(市、区)在省政府公布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比如杭州市,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