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办理一次异地转诊有效期为6个月,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不需再次办理转诊。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诊疗水平原则上应高于本市,每次转诊只能选择一所医院住院治疗。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是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