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既维护其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又能扩面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工程作出贡献。
因此,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构筑和稳定并无弊处,也是完全符合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
从其互济性看,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