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