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监外执行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此,监外执行不可以到外地出差,必须报经批准且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因地而异,请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